广州乐耕幼学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晓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ULW9260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81号首层、二层、三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海市监处罚﹝2026﹞273号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6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6日被查获时止,未办理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81号首层、二层、三层的经营场所从事“节瓜眉豆猪骨汤”等热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活动,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经办机构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期间采购食品原料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等材料,未索取相关购进单据。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被查获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截至目前我局暂未接到当事人无证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相关线索、暂无证据显示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于我局检查当天停止供餐、违法时间短且已于2026年4月1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8000元。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800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2
穗海市监处罚〔2025〕13号
2024年05月27日本局2名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开门营业,现场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查。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厨房,见工作人员正在制作餐食,在厨房操作台上见“恒顺料酒”一瓶(生产日期:20221105,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00ml,已开封)与“海天番茄沙拉”(生产日期:20230213,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50g,已开封)等保质期内的食品调味料放在一起。在厨房冷藏柜内见“养身金汤”一袋(生产日期:2023年5月4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00g,未开封)与“毛血旺底料”(生产日期:2023年6月9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85g,未开封)等保质期内的食品调味料放在一起。在厨房食品添加剂柜内见“香满园高活性干酵母”(生产日期:20220917,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g,未开封)与保质期内的“安琪高活性干酵母”(生产日期:20230909,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12克,未开封)放在一起。现场未见其他过期食品调味料,现场未见上述过期食品调味料和购进单据、供应商资质证明等材料。3.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扣押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味料。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05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生产日期为20221105,保质期为18个月,净含量为500ml的“恒顺料酒”一瓶(已开封)、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4日,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为200g的“养身金汤”一袋(未开封)、生产日期为20220917,保质期为18个月,净含量为5g的“香满园高活性干酵母”9袋(未开封)是当事人用于制售“炒肉”、“猪肉汤底”、“炸油条”等菜品的食品调味料,截至2024年0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上述“恒顺料酒”、养身金汤”、“香满园高活性干酵母”均已超过保质期。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味料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最终认定为不足1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品调味料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味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过期食品数量较少,至今未有证据证明其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符合减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生产日期为20221105,保质期为18个月,净含量为500ml的“恒顺料酒”一瓶(已开封)、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4日,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为200g的“养身金汤”一袋(未开封)、生产日期为20220917,保质期为18个月,净含量为5g的“香满园高活性干酵母”9袋(未开封);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购进食品调味料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生产日期为20221105,保质期为18个月,净含量为500ml的“恒顺料酒”一瓶(已开封)、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4日,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为200g的“养身金汤”一袋(未开封)、生产日期为20220917,保质期为18个月,净含量为5g的“香满园高活性干酵母”9袋(未开封);
3、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