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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常山镇郭淑香托管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淑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CW18TQ23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桦甸市常山镇本街000493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6〕105号
经查,当事人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吉林省小餐饮店登记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编号:CYDJ2202820006004;登记时间:2023年10月10日;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0日)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2022年3月当事人在桦甸市常山镇惠茂水产商店以15元/瓶的价格购进1瓶鲁花芝麻香油,作为面类食品制作调味使用。该食品生产日期:2021/08/19;保质期:18个月。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因时间久远,当事人无法提供采购食品的查验记录。因当事人仅为托管中心内寄宿人员提供餐食,不对外销售、未建立供餐记录,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吉林省小餐饮店登记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编号:CYDJ2202820006004;登记时间:2023年10月10日;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0日)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2022年3月当事人在桦甸市常山镇惠茂水产商店以15元/瓶的价格购进1瓶鲁花芝麻香油,作为面类食品制作调味使用。该食品生产日期:2021/08/19;保质期:18个月。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因时间久远,当事人无法提供采购食品的查验记录。因当事人仅为托管中心内寄宿人员提供餐食,不对外销售、未建立供餐记录,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经营超过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食品;”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鲁花芝麻香油1瓶; 2.罚款500元。
5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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