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温宿县明达生态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金彬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3652922599154515K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柯柯牙镇英沿村二组16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温市监处罚〔2026〕89号
经查明,温宿县明X生态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库尔勒香梨干”包装袋标签不合格,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3和3.1-3.11的要求,温宿县明X生态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检查程序、无异议、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1、没收违法所得24.7元(贰拾肆圆柒角) 2、罚款2000元(贰仟圆整)
2024.70元
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5
2
阿温市监处罚(2026)57号
经查,当事人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王金彬,于2025年1月17日换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1日。2026年2月1日,当事人接受新疆果游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使用委托方提供的原料(西梅干,共480kg,其中100kg投入生产),生产“新疆‘蒸’新梅干”(规格:230g/袋),共产出400袋(92kg)。该批次产品全部发货至委托方指定地址(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合肥路永旺广场)。经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该批次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明,当事人不具备山梨酸及其钾盐的检测能力,出厂检验仅覆盖色泽、滋味、形态、杂质、净含量、水分、总酸、二氧化硫残留、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目,未对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进行检验,也未委托第三方检验。剩余原料(380kg)经本局委托抽检,山梨酸及其钾盐等项目合格。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主动联系委托方召回产品。截至2026年4月29日,共召回352袋。剩余产品中,9袋被监督抽检购买(金额143.1元),12袋被委托方送检使用,其余27袋被推介品尝消耗,无法召回(当事人未能提供详细消耗记录,结合其陈述综合认定)。被抽样单位购买凭证证实,涉案“新疆‘蒸’新梅干”终端销售单价为15.9元/袋,当事人作为受托加工方,仅收取加工费138元(未实际结算),未参与终端销售定价及利润分配。鉴于该产品已按15.9元/袋流入市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之规定,计算货值金额为400袋×15.9元/袋=6360元,不足1万元。本案当事人约定加工费138元,但发货单及询问笔录均证实该款“未结算”,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总局令第118号)第三条,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基于违法行为实际取得的款项。当事人未实际取得任何款项,故违法所得认定为0元。 另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曾因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西梅干(山梨酸及其钾盐超标)被本局处罚。本次再次出现同类问题。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金彬对执法程序无异议,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综上,当事人虽有一年内再犯情节,但本案实际未获利、主动召回比例极高、原料合格排除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新疆蒸新梅干”352袋(规格:230g/袋),依法予以销毁; 2、罚款伍万伍仟元(¥55000元) 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不再予以没收。
55000.00元
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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