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庞振伟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庞振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221MA9LDN3W7W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杞县豫东商贸城东头12号楼东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杞市监处罚〔2026〕101号
经查,2026年6月1日,我所执法人员根据杞县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2日在杞县豫东商贸城中山街的流动摊贩处购进大葱毛重35.8斤,购进价格0.8元/斤,实际购货款计27元。除销售给杞县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6斤外剩余销售给附近居民了,销售价格2元/斤,销售款共计71.6元,从中获利44.6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大葱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由于农药残留不是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所添加导致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三之规定,给予其免于处罚。因当事人在农产品经营中未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告
0.00元
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