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鹏程食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立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06MA19Q2944C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百合园区9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同市监处罚〔2026〕47号
经查明,该批次金钱爆肚(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01日,保质期9个月),现场检查时已过期。执法人员对该超市经营者宋立华进行询问,金钱爆肚是在大庆市让胡路区金福隆商店购买的,有进货票据,购进数量1盒,进货单价为14元/盒,规格1*20 ,购进的该批次金钱爆肚共销售11袋,货架待销售9袋,售卖单价1元/袋,即违法所得1元,无销售台账,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关进货票据和资质,且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判定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元整;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钱爆肚1盒(盒内还有9小袋);3、没收违法所得1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501元整,上缴国库。
500.00元
-
2026-08-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