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抿元大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蓝小芳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202MABR8L0Y0U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江街道大任产业园(药融园)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河金市监处罚〔2026〕192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16日取得《营业执照》,在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江街道大任产业园(药融园)内从事蒸汽生产和供应等经营活动。其办公地点设在广西一管蒸天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内,生产厂区位于广西誉升锗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内,厂区面积约1000平方米,门口悬挂有“河池抿元大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招牌。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模式为:在广西誉升锗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场地,并利用锅炉向对方输送热能。在费用结算方面,蒸汽供应以计量表数据为结算依据,同时当事人需按约支付相应的场地租金及水电费用。
1、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7日向中环绿探濮阳锅炉有限公司购买一台生物质蒸汽锅炉(型号:SZL20-2.5-SCI,产品编号:1122001,设备代码:110010E71202200001),2023年4月11日办理安装告知,2023年5月开始安装锅炉,2023年10月安装完成后整机调试,2024年10月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但未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于2025年8月5日补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锅10桂M00015(25))。
2、当事人门口中间停放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因故障长期闲置,无日常运行记录,未设置停用警示标识及采取隔离防护措施。2026年5月22日,当事人将其作为废旧设备处置离场。
3、当事人厂区门口右侧摆放的4只氧气瓶系2025年9月从河池市新利达气体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提交了4只氧气瓶的有效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和气瓶权属材料,购进时气瓶处于有效检验周期内,但长期闲置未投入使用。其中编号为“桂M金护生16512”的气瓶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属于报废气瓶。2026年6月12日,当事人将编号为“桂M金护生16512”的报废气瓶退回供气充装公司。
4、当事人在锅炉安装完成后,于2023年5月29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河池分院申请安装监督检验,并取得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A/M-2024-0021,检验结论:符合,监检结束日期:2024年10月9日,报告说明:应按期办理使用登记证)。当事人在2025年10月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周期届满后未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9.5.2(1)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1.3.1的规定按期申报锅炉外部的定期检验。截至本局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锅炉的外部定期检验合格报告。根据调取的2024年10月-2026年4月锅炉部分日常运行记录,当事人在锅炉未经外部定期检验的状态下,自2025年10月9日使用至2026年4月8日,擅自使用181天。
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小组集体讨论,结合当事人实际经营情况及系首次违法,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锅炉,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