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南国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江洪彪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7B3L0034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15号1号公寓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青消行罚决字〔2026〕第0026号
现查明根据南宁市消防救援局转办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暗访发现突出隐患问题清单》的有关要求,我局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6日对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15号-1号公寓楼的南宁南国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该单位存在以下火灾隐患问题:1、住院部第7层12-2病房、11病房、15病房外窗安装铁栅栏,影响救援逃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之规定;2、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编号:〔2026〕第1011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南青消即字〔2026〕第0299号)、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5号)第四十七条 第四项及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2025〕39 号)第二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序号50一般违法情节之规定,决定给予南宁南国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52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消防救援局
2026-07-15
2
桂南青市监处罚〔2026〕3219号
涉案广告中均使用“安心塑美”“品质服务”“正品可验”等表述,其中“安心塑美”的“安心”二字传达了“使人安心、无风险”的含义,属于“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正品可验等表述虽本身不属绝对化的保证性用语,但结合“品质服务”“透明消费”等整体语境,强化了消费者对医疗安全的过度预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其中,黄金微针(高频电灼仪)项目、黄金超声炮项目、润致2号玻尿酸项目、乔雅登朔颜玻尿酸项目、进口AestheFill艾塑菲项目、艾维岚上瘾红项目、普丽妍·T项目的广告内容与注册证核准范围存在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规定;上述行为共同构成了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医疗广告行为。
涉案广告中的“弗缦胶原蛋白”项目宣传胶原蛋白淡化黑眼圈功效,“冭活泡泡水光”项目宣传抗糖抗氧祛黄功效,与实际情况不符,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规定的虚假广告。
1.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罚款1000元;
2.对发布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医疗广告行为,罚款1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2000元(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