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连云港森晠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海明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703MAC3XHJRXR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汤沟镇新飞路10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9
买卖合同纠纷
连云港森晠贸易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金钱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聂**,内蒙古鄂托克前旗佳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17
(2025)苏0703民初30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连云港森晠贸易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金钱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聂长国
裁判文书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2
2025-07-18
买卖合同纠纷
连云港森晠贸易有限公司
内蒙古鄂托克前旗佳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金钱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聂长国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连税稽一罚﹝2026﹞39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列举 1.增值税 你单位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许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的协查资料及附件证实,你单位2024年9月4日取得许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电子专票为虚开发票,金额80241.51元,税额4814.49元,价税合计85056元,货物名称为*现代服务*推广服务,发票代码244120000001,发票号码50447087。该发票在2025年5月所属期被勾选抵扣增值税,且未进项转出。 通过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明询问(调查)笔录和情况说明证实,2024年4月你单位与宋某成 、侍某通存在石英石的装卸搬运及运输业务,业务结束后,侍某通提供许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票结算运输费用及人员费用。你单位于2024年9月3日通过对公账户支付85056元给许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许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天通过相关人员转回给侍某通80000元。 周口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8月12日开具1张增值税电子专票,金额70211.32元,税额4212.68元,价税合计74424元,货物名称为*现代服务*市场推广服务费,发票代码244120000001,发票号码33275164。该发票在2025年6月勾选抵扣2025年5月增值税。根据过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明询问(调查)笔录证实周口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也是侍某通负责并提供发票。2024年8月9日,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转给周口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账户74424元,周口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当天通过相关人员转回至侍某通70000元。 你单位无法提供与实际支付金额匹配的运输和人员费用相关资料,张某明告知主要费用为介绍费支出,相关业务由宋某成、侍某通负责,业务发生地在江苏省内,你单位与许昌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口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实际业务。根据上述调查,你单位通过取得第三方虚开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你单位勾选抵扣的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作转出处理,应补缴2025年5月增值税9027.17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次查补2025年5月增值税9027.17元,应同时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5%,你单位2025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应补缴2025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25.68元。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你单位情况说明上述发票在2025年5月004号记账凭证中全部结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2025年度应调减成本150452.83元,应纳税所得额调增150452.83元,2025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合计451.36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51.36元,调整后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6664.95元。 202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33.25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833.25元,
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具体处罚如下: 1.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增值税9027.17元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513.59元。 2.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225.68元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12.84元。 3.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833.25元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16.63元。
5043.06元
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