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钧 | 注册资本:7727.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91566945302Y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总部经济园区众兴集团总部办公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1-06
(2022)内06行初76号
行政协议
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1-06
行政协议
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12-20
行政协议
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12-20
(2022)内06行初76号
行政协议
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11-22
(2022)内06行初76号
行政协议
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11-22
行政协议
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7-22
2019-05-30
(2019)内0291民初6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包头市新曙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06-19
2017-03-21
(2016)内0291执526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6-08-12
2016-08-12
(2016)内0291民初47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8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5-07-04
2015-07-04
(2015)包执字第59号
不当得利纠纷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5-07-04
2015-07-04
(2015)包执字第59号
不当得利纠纷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5-03-26
2015-03-26
(2015)包执字第58号
合同纠纷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5-03-26
2015-03-26
(2015)包执字第58号
合同纠纷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4-10-20
2014-10-20
(2014)民申字第121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4-10-20
2014-10-20
(2014)民申字第121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开消行罚决字﹝2026﹞第0040号
现查明 2026 年 5 月 28 日,我大队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陪同自治区大检查大督查第二组对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五大领域”火灾风险隐患整治“回头看”专项检查时,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 1.与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稀土开发区支行、北京市盈科(包头)律师事务所、铁融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未签订消防设施共管协议,未明确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五层东侧应急照明灯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3.地下车库设置库房,库房区域内无室内消火栓;4.电气井道防火封堵栓及水泵接合器未设置标识;5.消防救援窗、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未设置标识 ;6.消防值班记录与主机运行记录不符; 7.从业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懂标准、不会判定,2026 年无消防培训演练内容; 8.未与外委单位签署安全管理协议、未将第三方工作人员纳入机构安全管理体系。上述隐患第3条属于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为〔2026〕第0385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包开消限字〔2026〕第0112号、011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对被授权委托人续伟楠、见证人张霞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现查明 2026 年 5 月 28 日,我大队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陪同自治区大检查大督查第二组对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五大领域”火灾风险隐患整治“回头看”专项检查时,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 1.与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稀土开发区支行、北京市盈科(包头)律师事务所、铁融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未签订消防设施共管协议,未明确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五层东侧应急照明灯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定;3.地下车库设置库房,库房区域内无室内消火栓;4.电气井道防火封堵栓及水泵接合器未设置标识;5.消防救援窗、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未设置标识 ;6.消防值班记录与主机运行记录不符; 7.从业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懂标准、不会判定,2026 年无消防培训演练内容; 8.未与外委单位签署安全管理协议、未将第三方工作人员纳入机构安全管理体系。上述隐患第3条属于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为〔2026〕第0385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包开消限字〔2026〕第0112号、011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对被授权委托人续伟楠、见证人张霞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5000.00元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