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寿宁县南阳镇腾飞副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雄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924MA30DWW986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寿宁县南阳镇南阳村渔阳路9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寿市监处罚〔2026〕3-10号
当事人未依法留存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及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现有材料及福安市乐品贸易有限公司有向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食品,结合询问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蜡笔小新果肉果冻菠萝味200g”,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
-元
福建省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