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铂金酒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泽春 | 注册资本:10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7MAEGD9EYX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分路镇分路村二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6〕183号
2026年6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酒店内装有一台载客电梯,该电梯处于通电运行状态,到达楼层为一至七楼,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这台正在使用的载客电梯的《检验合格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本局于2026年6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
经查,上述电梯(使用单位:董泽春,产品名称:有机房客梯,产品型号:TKJ,生产编号:GR20201010,设备代码:311010431202001010),系经营者董泽春2022年4月份,在黄梅县小池镇港日电梯代理商黎鸿桂处订购的,于2023年2月底3月初安装的,直到2024年春节前才开始通电作为家用电梯使用。2025年12月中下旬当事人酒店客房部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时,才改作酒店“客梯”进行使用。至本局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之日,该电梯已停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并处以3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30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