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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霞秋牛羊肉摊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海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81MA0P8M206C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宇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达农贸市场二厅牛羊肉摊床10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满市监处罚〔2026〕50号
当事人于2026年4月1日从满洲里诚德肉类联合屠宰加工有限公司购进牛肉132kg,向满洲里市钰泽牛羊肉店借肉24kg,共计156kg。该批牛肉进货价格为64元/kg,销售价格为68元/kg,现场扣押的牛肉为65.8kg,其余全部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牛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进货凭证、食用农产品进货进货查验记录。 2026年4月23日,我局向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满市监协查〔2026〕5号),2026年5月19日,我局收到满洲里市农牧水利局复函,确认该批牛肉未经检验检疫。违法所得计算如下:(156kg-65.8kg)*68元/kg=6133.6元;货值金额计算如下:156kg*68元/kg=10608元。
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第八条第二款“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二)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或进口食用农产品,未索取或留存相关证明文件的;……”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1824.00元
满洲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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