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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章丘闫雷蔬菜经营部

列异满两年,另册管理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70181MA3NRAQP82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张官村蔬菜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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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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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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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济章市监处罚〔2025〕315号
调查济南章丘闫雷蔬菜经营部(闫雷),该单位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其认可山东知五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其《营业执照》、购进票据系其提供开具,该批土豆系其供货,但不能提供其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购进单据。 该单位该批土豆已销售完毕,但不能提供该批土豆购进单据,购进数量、购进价格均不清。该单位销售给山东知五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301kg,销售价格2.2元/kg,故该单位经营该批不合格土豆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662.2元。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交代问题、配合调查,涉案标的物未引发不良社会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No:CF0101696-202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SBJ25370000435731425ZX)、崔金芝《询问笔录》(2025年5月13日)、购进票据复印件:证明案件来源及销售给山东知五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该批土豆的销售价格、数量; 2、济南章丘闫雷蔬菜经营部(闫雷)《营业执照》、闫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资格; 3、闫雷《询问笔录》(2025年5月13日):证明济南章丘闫雷蔬菜经营部(闫雷)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认可山东知五味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购进的该批土豆系其供货,但不能提供其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购进单据,该批土豆购进数量、购进价格均不清。 案件性质:济南章丘闫雷蔬菜经营部(闫雷)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土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给予处罚。 济南章丘闫雷蔬菜经营部(闫雷)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陆拾贰圆贰角整(662.2元); 3、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陆佰陆拾贰圆贰角整(2662.2元)
2000.00元
章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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