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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冬晶注册资本:5779.25928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21598213341H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团结街0068-0001-0000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0-08
执行异议之诉
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庆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吕*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9-01
(2026)黑0621民初2359号
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肇州县隆和泰洗浴休闲会馆
肇州县人民法院
3
2026-08-18
(2026)黑0621民初2233号
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钟**
肇州县人民法院
4
2026-08-18
(2026)黑0621民初2230号
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吕**
肇州县人民法院
5
2026-08-18
(2026)黑0621民初2231号
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高*
肇州县人民法院
6
2026-07-09
(2026)黑0621民初1684号
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吴**
肇州县人民法院
7
2026-06-12
(2026)黑0621民初695号
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孙**,吕*
肇州县人民法院
8
2026-06-04
(2026)黑0621民初1506号
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张**
肇州县人民法院
9
2026-06-04
(2026)黑0621民初1504号
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肇州县人民法院
10
2026-06-01
(2026)黑0621民初1329号
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于**
肇州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9-03
执行异议之诉
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庆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孝革
开庭传票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5-19
(2026)黑06民终434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1-20
(2024)黑0621民初1481号
合同纠纷
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曹**
裁判文书
肇州县人民法院
4
2024-12-11
(2024)黑0621民初1510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于**
裁判文书
肇州县人民法院
5
2024-11-01
合同纠纷
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曹**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肇州县人民法院
6
2018-12-18
(2017)黑0621民初72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霍*
裁判文书
肇州县人民法院
7
2018-12-16
(2017)黑0621民初72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霍*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肇州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3
2025-05-29
(2025)黑0621民初509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肇州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肇州县某某体育健身俱乐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5-01
2025-04-24
(2025)黑0621民初61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李**与肇州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05-01
2024-11-12
(2024)黑0621民初1510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肇州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565.03元
民事案件
4
2025-04-29
2024-07-09
(2024)黑0621执81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肇州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翟**、大庆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3-02-05
2023-01-16
(2023)黑0621民初199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3-02-05
2023-01-16
(2023)黑0621民初192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3-02-05
2023-01-16
(2023)黑0621民初205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雒**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3-02-05
2023-01-16
(2023)黑0621民初198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3-02-05
2023-01-16
(2023)黑0621民初194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3-02-05
2023-01-16
(2023)黑0621民初201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州)环罚决字〔2017〕6号
肇州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者:环保局      日期:2017-03-13   肇州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决字〔 2017〕6号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城供热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1598213341H地址: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团结街0068-0001-000001负责人姓名:刘景和我局于2017年3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供热源锅炉烟囱出口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的标准限值。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3月6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申诉申辩意见。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2017〕6号)及《送达回证》为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关于“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一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3.行政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龙江银行肇州支行户 名:肇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帐 号:12010120450000027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庆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肇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肇州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肇州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3月13日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处罚金额:10.0000万元
100000.00元
-
-
2
(州)环罚决字〔2017〕19号
肇州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者:环保局      日期:2017-04-10   肇州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州)环罚决字〔2017〕19号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城供热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1598213341H地址: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团结街0068-0001-000001负责人姓名:刘景和我局于2017年3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肇州县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城供热源)未执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法〔2017〕6号)的规定,未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号炉烟道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浓度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的标准限值。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3月29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也未提出申诉申辩意见。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2017〕19号)及《送达回证》为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关于“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对你单位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浓度超过标准限值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自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22日(共16天),按原处罚数额(100000元)按日连续处罚,共计人民币壹佰陆拾万元整(1600000元)。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龙江银行肇州支行户 名:肇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帐 号:12010120450000027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庆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肇州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肇州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肇州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4月10日
罚款:处罚金额:160.0000万元
16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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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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