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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银坤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贵永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02MA6NXXYL75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凰街道办事处石头塘社区5组赵家大地(昭麻二级公路、荷花停车场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税稽罚〔2026〕42号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4号)第27项违法行为第3档裁量标准“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处罚具体标准为10万元-30万元”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虚开金额939,351.75元,决定对你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6,761.82元,并对虚开发票的行为处100,000.00元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8项违法行为第2档裁量标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50%的罚款,共计109,577.79元。
209577.79元
国家税务总局昭通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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