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科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文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5MADA6T343N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今朝大厦)对面富德村七组第一栋铺面后原汽车修理厂的铺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101号
当事人南宁市科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因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我局于2025年06月10日对其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韦程琰、黄元辕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DA6T343N,企业名称:南宁市科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4年02月05日,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今朝大厦)对面富德村七组第一栋铺面后原汽车修理厂的铺面,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42005023380,有效期至2030年07月21日。
法定代表人:赵文,证件号:452131200102010915,住址:广西天等县福新镇康苗村竹东屯033号。
授权委托人:赵建泽,证件号:452131198612270936,联系电话:15278093417。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0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南宁市科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全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日期为2025年05月20日的检验报告250520450002N0162455(桂ARJ827)及检验日期为2025年05月29日的检验报告250529450002N0203171(桂A7670S)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两份检验报告的人工检验部分引车员签字均为“高义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公司2025年2月至4月工资核算记录,2025年3月起无“高义明”工资核算记录。
2025年06月30日南宁市科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站长赵建泽至我局接受询问调查,调查过程中赵建泽向我局提交关于“高义明”的离职说明,及检验报告250520450002N0162455(桂ARJ827)、250529450002N0203171(桂A7670S)的实际引车员信息材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2025年05月20日车辆“桂ARJ827”至南宁市科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机动车安全检验(定检),检查期间引车员为南宁市科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员工“梁家(450121197812313612)”,但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250520450002N0162455”引车员签字为“高义明”。另有2025年05月29日车辆“桂A7670S”至南宁市科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机动车安全检验(定检),检查期间引车员为南宁市科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员工“黄盛文(452124199503140017)”,但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250529450002N0203171”引车员签字为“高义明”。
南宁市科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原引车员“高义明”已于2025年02月22日从南宁市科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离职,离职时未与南宁市科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签订离职材料。
南宁市科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站长赵建泽称因公司使用的电子检车系统未及时将“高义明”从引车员名单中删除,导致检验报告引车员出现高义明名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证实当事人具有合法有效经营主体资质;
2.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证实接受调查人员身份合法有效;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250520450002N0162455(桂ARJ827)及250529450002N0203171(桂A7670S),证实两份报告引车员签字为“高义明”的事实;
4.引车员梁家、黄盛文劳动合同等材料,证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250520450002N0162455(桂ARJ827)及250529450002N0203171(桂A7670S)实际检车员身份;
5.工资核算记录、离职说明,证实高义明已于2025年02月22日从南宁市科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离职的事实;
6.2025年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表、事实确认单,证实我局对南宁市科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7.询问笔录,证实我局对案件内容进行调查的情况;
案件性质:
南宁市科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引车员签字与实际不符的检验报告,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情形,应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七条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