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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细金注册资本:24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228736452Q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1956号石湾大厦1802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04
(2020)新0104民初19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骏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3-25
2025-02-24
(2025)新0105民初53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某某有限公司、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95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1-23
2025-01-13
(2024)新0105民初1125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某某有限公司、穆*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10-30
2024-10-25
(2024)新0105执2635号
合同纠纷
新疆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4-08-23
2024-08-21
(2024)新01民终3983号
劳动争议
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2-07-04
2022-06-07
(2021)新0105民初5018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新疆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47022.00元
民事案件
6
2022-01-26
2022-01-04
(2021)新0105民初958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第一分公司、新疆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6-02
2020-11-20
(2019)新0105民初3289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金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6-02
2020-07-03
(2020)新0104民初3140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与李*、新疆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6-02
2021-05-22
(2021)新01民终172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金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766672.42元
民事案件
10
2020-05-23
2020-05-06
(2020)新0105民初122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王*诉新疆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水市监处罚(2026)67号
查明,当事人新疆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石湾麓岛壹号项目,截至我局2026年3月26日检查时,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调查期间,我局于2026年5月8日又接到自治区广告监测平台推送的违法线索显示,石湾麓岛壹号在微信视频号发布石湾麓岛壹号广告,内容含有“南湖鼎奢封面,五一人气焦点”。没有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前提下,擅自通过售楼部灯箱广告、纸质宣传单页、播放视频、微信视频号等渠道,发布该楼盘户型、位置、配套等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商品房推介等预售营销信息,且全部广告未标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相关情况说明;以及委托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魔方广告工作室制作物料的相关协议、清单,涉案广告设计、制作安装费用合计5420元;当事人在微信视频号发布石湾麓岛壹号广告,内容含有“南湖鼎奢封面,五一人气焦点”,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且存在虚假内容。当事人上述宣传行为持续至被我局查处之日,未取得合法预售许可审批手续。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鉴于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下架违法视频,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且违法视频转发量、点赞量较少,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的通知(新市监规【2025】4号)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四)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综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发布房产预售宣传广告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决定对当事人: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500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结合自由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15000.00元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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