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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航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二兵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2MA2UNTDN3L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庄周街道盛世漆园商业54栋2层210铺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07
(2026)苏0585民初82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纳斯利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王**,安徽航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亳税稽罚﹝2026﹞6号
(一)违法事实你公司2022年共从安徽匠鑫木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272955.28元,税额165484.22元。上述发票全部被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并于2022年列支成本748062.38元,于2023年列支成本524892.90元。企业法定代表人王二兵供述,当初你公司找到经销商李凯购买模板方木等,不知道从何处开具的发票,你公司未曾与安徽匠鑫木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对接。你公司提供与安徽匠鑫木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业务相关的购销合同,并表示无运输资料留存,检查人员未发现相关运输发票。你公司从安徽匠鑫木制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在账簿资料上多列支出,已抵扣的进项税及税前列支的成本应转出。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165484.22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5484.22*5%*50%=4137.10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65484.22*3%*50%=2482.26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65484.22*2%*50%=1654.84元。2022年企业所得税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3,302.34元,应调增成本748062.3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3302.34+748062-4137.10-2482.26-1654.84)*12.5%*20%-1082.56=18494.70元;2023年企业所得税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1,891.10元,应调增成本524892.9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1891.10+524892.90)*25%*20%-1594.56=26244.64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发票清单、记账凭证、发票、合同、银行流水等。2026年1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亳税稽罚告〔2026〕3号)对你公司拟处罚情况进行告知。你公司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对上述增值税165484.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137.10元、企业所得税44739.34元处50%倍罚款,合计107180.33元。
107180.33元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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