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慕向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00686072438H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庆化大道与育才西路交叉路口恒美三期1号楼(恒美时代大厦)15楼1501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06
(2023)甘1002民初3075号
劳动争议纠纷
高**
甘肃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庆阳城顺通停车服务有限公司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2
2022-06-14
(2022)甘1027民初1472号
经济补偿金纠纷
甘肃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
王**
镇原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28
2025-03-25
(2025)甘1026民初513号
追偿权纠纷
郝龙龙;甘肃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8014.1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1-15
2023-08-23
(2023)甘1002民初3075号
劳动争议
高**、庆阳某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6-20
2022-05-06
(2022)甘1027民初1006号
劳动争议
甘肃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王*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税稽一罚﹝2026﹞25号
经查,你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存在住宿费、通行费、软件服务费等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27375.42元,其中2023年22960.81元,2024年4414.61元。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之规定,(你公司2023和2024年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分别为24192457.65元和42470230.54元,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分别为88974621.25元和45805070.48元,免税销售额均为0,上述划分比例分别为78.62%和51.89%),经计算,你公司合计应补增值税20342.50元,其中2023年18051.77元,2024年2290.7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23.97元,其中2023年1263.62元,2024年160.35元。依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10.27元,其中2023年541.55元,2024年68.72元。依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06.84元,其中2023年361.03元,2024年45.81元。综上,你公司合计少缴各项税费22783.58元,其中增值税20342.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23.97元、教育费附加610.27元、地方教育附加406.84元。
决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税款处以50%的罚款10883.30元。
10883.30元
国家税务总局庆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