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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金道车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金到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531MA07UU658N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冯家寨镇赵家寨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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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市监处罚〔2026〕9号
2026年3月12日,广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和执法人员对冯家寨所辖区进行安全生产排查,在邢台金道车业有限公司发现正在使用的其中一台额定起重量为5吨的起重机,该厂负责人不能提供经营场所内起重机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对邢台金道车业有限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限其7日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6年3月24日,经我局再次对邢台金道车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厂未按照指令书要求进行改正,仍然无证使用特种设备。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再次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2026年3月24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年底购买的这台额定起重量为5吨的起重机并投入使用,因当事人疏忽未及时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进行处罚。在我局办理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条款“7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4、适用情形:从轻;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广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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