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城县正梅化妆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雪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4023MA788X0U6A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霍城县https://weidian.com/s/165836473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霍城市监处罚〔2026〕8号
霍城县正梅化妆品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化妆品、日用百货、洗涤用品、服装、鞋帽、饰品互联网零售(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5年10月24日,霍城县执法人员夏米西努尔、李罡在对辖区内长期未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发布责令改正公告,该户未补报整改,我局通过登录网站核查仍无法查询,同时该户连续两年未申报市场主体年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一条之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一条之规定,构成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拟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元
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4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霍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清水市场监管所
3
2022-07-14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霍城县市场监管局
4
2021-07-08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霍城县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