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东京城镇吴记酸菜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小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CGG2DX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安市东京城镇林业十二委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155号
经查实,当事人宁安市东京城镇吴记酸菜厂于2015年11月25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食品(盐水渍菜)生产、销售业务,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备食品生产资质。当事人2025年2月10日、2025年2月25日、2025年3月10日、2025年3月31日、2025年4月5日、2025年5月12日生产的酸菜,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上述批次案涉产品计生产3900袋(195箱),全部销售完毕,售价2.5元/袋(50元/箱)。销售金额9750元。至7月28日,召回2770袋,货款全额退还至各经销商,退款金额6925元。售出的1130袋未能召回,销售收入2825元。故本案货值金额9750元,违法所得2825元。
另查明,当事人2025年2月10日、2025年3月10日、2025年3月31日和2025年4月5日生产案涉产品,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2825元;
三、并处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2825元。
20000.00元
-
2025-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