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文亮早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文亮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4C0UDP4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马湾镇侨乡大道康侨小区3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89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5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个体工商户),在天门市马湾镇侨乡大道康侨小区30号从事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至今。
当事人在天门华西市场购进了1袋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即明矾),用以油条制作。2026年6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6月22日,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F2606432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明矾(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允许在油炸面制品中使用,但有严格限量:残留限量:食品中铝的残留量必须≤100mg/kg(以干样品计,以Al计)。当事人在制作油条时使用了超限量的明矾,导致抽检项目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实测值为455mg/kg,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2026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核查,在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该《检验报告》之日(2026年6月25日)前, 该批油条当事人已于2026年6月2日当天全部售出,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所以无法确定该抽检批次油条的具体销售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