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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香当妙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永注册资本:168.86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MA7F4CQQ65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冲社区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小商品加工基地一期产业项目B14幢5层5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处罚﹝2026﹞575号
①当事人在2025年6月6日生产的净含量96G/袋“卤一手原味卤料”及2026年2月5日及2026年3月13日生产的净含量800G/瓶、60G/袋“炒臊子复合酱调味料”,标签存在未按照GB7718中4.1.2规定标注配料名称为反映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未标明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情形,2025年7月15日生产的80G/瓶“五香烧烤撒料(孜然味)”产品存在标签未标注齐全配料情形,2025年10月1日及2026年3月8日生产净含量120G/袋“香当妙水煮肉片调料”标签不符合GB7718中3.4“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②当事人2025年9月6日生产80G/瓶“五香烧烤撒料(孜然味)”及2025年10月21日生产80G/瓶“烤肉蘸料”原料投料不一致但两款产品标注营养成分表数值完全一致,且两款产品营养成分表数值均未按照送检批次样品营养成分检测数据进行标注,构成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违法行为;③当事人2025年7月15日生产的80G/瓶“五香烧烤撒料(孜然味)”中添加了“白砂糖”,原料执行标准为GB/T317(白砂糖),产品标签标注配料为“白糖”,未规范标注为“白砂糖”;2025年11月20日生产净含量250G/袋“傣一味傣味油炝调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为“山梨酸钾”,产品标签配料名称错误标注为“山梨酸锂”,“酱油”原料(执行标准:GB18186酿造酱油)未规范标注为“酿造酱油”,同时配料表排序未按照添加量递减顺序排列,构成生产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违法行为。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及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召回义务,并及时对产品标识标签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1、针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635元,并处罚款5000元正。鉴于当事人工具、设备还在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对当事人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2、针对当事人生产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存在瑕疵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635元;2、罚款5000元正。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8635元。
5000.00元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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