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同鸿木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志乾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9MA78R0P038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3巷1151号华凌建材基地板材区C栋7号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6〕59号
1.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2024年6月~2025年10月通过个人微信收款,隐匿收入共计963,394.72元(不含税),其中2024年少申报销售收入326,196.06元,2025年少申报销售收入637,198.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第691号修订)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2024年~2025年少申报增值税共计125,241.31元。
你单位因少申报增值税,造成少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年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少申报2024年~202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4,383.45元。
2.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自2024年6月~2025年10月通过个人微信收款,共计少申报销售收入1,088,636.03元(含税),不含税金额963,394.72元。其中2024年少申报收入326,196.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主席令第63号发布 2018年第23号修订)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 第714号修改)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之规定,调增你单位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326,196.06元。
你单位2024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524.02元、教育费附加2,722.41元、地方教育附加1,814.94元,共计12,061.3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主席令第63号发布 2018年第23号修订)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 第71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调减你单位2024年纳税所得额12,061.37元。2024年你单位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77,925.03元,纳税调增后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为392,059.72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7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4-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