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原县凤鸣美食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喜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28MADE5HB74H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东风社区园丁公寓0001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汤市监处罚〔2026〕60号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2日注册成立。主体证照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828MADE5HB74H。《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2308280057555。经营类别: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保健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6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汤原县凤鸣美食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从业人员限期办理健康证明上岗。2026年8月5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仍未取得健康证明。构成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影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邓喜芹的身份情况。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身份证影印件一份证明其工作人员李阳阳的身份情况
3.当事人经营者的被委托人张志琪身份证影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张志琪身份情况。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影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5.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影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许可项目。
6.2026年7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的现场检查情况及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
7.2026年7月10日汤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汤市监责改[2026]CD-11号)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整改情况。
8.2026年7月10日汤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汤市监当罚[2026]53号)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警告的行政处罚。
9.2026年8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内容进行复查的现场检查情况及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
10.2026年8月5日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被委托人张志琪询问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工作的违法行为的情况的事实。
11.在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内提取的在“汤原县中医院公众号”汤原县中医院公众号便民服务平台健康证体检报告查询截图证明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过期的情况。
12.当事人的经营者提供残疾证影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家庭困难情况。
13.当事人经营者邓喜芹委托授权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张志琪合法被委托身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经营者的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含本数)。”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2025年版)》九、食品安全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9】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