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鸿盛世塑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建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2MA775NKU9F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产业园阜西区苏通小微创业园(南一路北侧,经四路西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4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天鸿盛世塑业有限公司
阜康市亿景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阜康市人民法院
2
2024-04-22
(2024)新0104民初20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天鸿盛世塑业有限公司
新疆建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03
2024-11-28
(2024)新01民终83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某塑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阜市监处罚〔2026〕34号
当事人于2016年3月14日在阜康市注册登记,主要从事PP-R冷水管、PP-R热水管、HDPE给水用管材、管件、地暖管生产经营。2025年9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基础发展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于2025年5月24日生产的产品名称: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规格型号:PE100 dn32×en3.0mm SDR11 PN1.6MPa,进行监督抽查,检验报告(No:2025X-J-JS02121)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检验项目灰分(标准要求≤0.1%,检验结果为初检:0.9%,复检:0.9%)不符合GB/T 13663.2-2018标准,依据《聚乙烯(PE)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经查,该批不合格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当事人共生产20根(6m/根),成本价13元/根,销售价15元/根,上述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在监督抽查中共抽取6根,其中样品数量6根×5段×1米(含备样),备样量及封存地点:6根×2段×1米(受检单位),检样、备样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当事人均无偿提供给抽样机构,剩余14根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及备样数量:6根×2段×1米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当事人未销售于2025年10月20日已自行销毁,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300元。
因剩余14根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及备样数量:6根×2段×1米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当事人未销售于2025年10月20日自行销毁,故无违法所得,未没收该批次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以及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责令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改正”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2026年1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之前予以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如下:
处违法生产不合格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即人民币900元。
900.00元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