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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自强农产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自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4MA7FD9Y72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通山县通羊镇石航村周家湾2组(东周屠宰场)(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47号
经查,当事人夏自强以通山县自强农产品经营部名义,从事猪小肠、猪头等生猪副产品批发零售业务,自2024年7、8月起至2025年9月,长期从无定点屠宰资质、私自非法屠宰生猪的张某义处采购未经检疫检验的猪小肠、猪头,全部采购货款以微信转账结算。 涉案进货货值:经当事人核对微信转账记录确认,2025年度向张某义微信转账采购货款合计35254元,全部资金用于采购无检疫猪小肠、猪头,无其他资金往来用途。 采购与定价规则:猪小肠按10-13元/副(单副为单头生猪小肠)采购,脱毛猪头采购单价4元/斤;当事人零售时在进货单价基础上加价1~2元对外销售,根据客户微信订单配货后送货上门;无法精准统计采购总重量、销售总重量、整体销售货值及违法所得。 进货查验与台账管理:上游供货商张某义系私屠滥宰个人,无法提供任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采购全程未索取、留存供货方资质及法定检疫合格证明,未建立任何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货品存放于自有冰箱,按需接单配送,无完整进销货凭证。当事人自述涉案经营期间整体无亏损。 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建立规范、完整的经营购销台账,未能留存可真实溯源的进货凭证、销售单据及成本核算相关记录,仅凭在案现有书证、物证无法精准核算全部涉案产品对外销售总货值及对应的实际违法所得金额。当事人自述其涉案产品经营活动未出现亏损,但该单方陈述无客观台账、票据等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作为核算销售总货值、认定违法所得的依据。综上,以涉案生猪产品进货货值35254元认定本案涉案金额。...[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1、当事人未经检验检疫销售生猪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 3600元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经营猪肉期间,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结合前述减轻裁量事,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600元。
36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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