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田县草本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耀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425MACT8W68X2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凤山中路180-2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田市监处罚〔2026〕21号
经查,当事人系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中将标示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8日、保质期7天的已超过保质期的鲜猪筒骨(海带筒骨)进行使用并制作成海带筒骨汤,以13元/份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3月17日检查案发,据当事人的销售记录等情况显示,其共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海带筒骨汤12份。 对于案发当日于当事人经营现场后厨冰柜检查发现的鲜猪筒骨(目鱼筒骨)(生产日期:2026年03月07日,保质期:7天)和鲜米粉(生产日期:2026年02月22日,保质期:7天)另外两个类别超过其标示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辩称系未及时发现清理所致,实际并未使用,同时还辩解该鲜米粉冷冻条件下实为60天,并提交了2026年3月13日的鲜猪筒骨(目鱼筒骨)采购订单、鲜米粉生产商的补正标签各一份。综合当事人的申辩并其系统销售记录、原料采购单证等情况,可以认为其未实际使用该二个类别食品原料。 另查,当事人的前述涉案食品原料系分别于2026年2月22日和2026年3月9日所购进,采购单价各为鲜米粉0.825元/袋、鲜猪筒骨(海带筒骨)和鲜猪筒骨(目鱼筒骨)25元/盒。 综上当事人的所购单价及制售记录情况等,可以认定其案涉货值金额为293.375元,违法所得156元。
-
-元
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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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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