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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升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鲁剑飞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DJ1H587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道凤凰国际办公楼2206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40号
经查,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道K4地块“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山境)”维保的电梯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并同时调取监控视频,发现:1、10栋L1#客、L2#客电梯的底坑杂物较多。上述两部电梯最近一次保养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2、通过调取当日监控视频发现,2026年5月20日16时06分,有1名维保人员对10栋L1#客梯进行维保作业,设置安全护栏后进入轿厢,16时10分,电梯到达55楼后维保人员离开轿厢,16时32分,该维保人员从25楼进入轿厢;16时33分,维保人员携带安全护栏离开该维保电梯,但底坑等项目未进行保养。3、2026年5月20日13时58分,有1名维保人员对10栋L2#客梯进行维保作业,设置安全护栏后进入轿厢。14时44分,该维保员在55楼离开轿厢,14时58分,该维保员再次进入轿厢,15时,维保人员离开该维保电梯,但未对底坑等项目进行保养作业。 当事人提供了2026年5月20日的电梯日常保养记录单。维保单记录的维保人为周育龙、鲁俊池两人,与监控视频中的实际情况不符。底坑情况的维保基本要求为“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检查结论处已打勾(√),与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不符。 当事人同时负责多个小区的维保工作,其中旭辉都会山与旭辉江山境为同一个维保组,驻场维保师为周育龙和鲁俊池。2026年5月20日在江山境的维保师是周育龙(作业证号429006199606293377),另一位维保师傅鲁俊池(作业证号42082219971119371X)因都会山项目有报修故未到江山境配合保养。两名维保师与当事人签订有劳务合同,当事人提交了两人的作业证复印件和社保缴费证明。 当事人对上述发现的问题未提出异议,并已整改,且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2026年1月1日,当事人与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江山境)签订了《电梯保养合同》,期限至 2026年12月31日。不同电梯的维保费用不完全相同,维保合同标明了本次抽查的两部电梯(设备注册代码31104201112021070067、31104201112021070068)在合同中标准的是:维保费用530元/月/台,一个月维保2次。违法所得(按一次计)为530÷2×2=53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30元。
10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2
吴市监处罚〔2026〕201号
2026年1月13日,江苏特检科技有限公司对使用地点为吴中区胥口镇茅蓬路与孙武路交叉口西南,设备档案号SZ-T110146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了电梯维保质量抽查(电梯使用单位: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该电梯维保单位为湖北省升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6日,我局收到江苏特检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电梯出具的编号为JSTJKJ-WT-2026-SZ1027的电梯维保质量抽查报告1份。该电梯维保质量抽查报告抽查发现存在问题。为:1.层门、轿门门间隙不符;2.轿门闭合不良;3.平层不良;4.底坑有杂物;5.曳引轮槽有油泥;6.限速器轮槽有油泥;7.张力不均匀;8.运行抖动;9.层门门锁装置有摩擦现象。目前当事人对于上述抽查报告中所列的不符合项目已进行整改,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照片。 经查,当事人与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于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负责上述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根据合同,每月每台保养费用360元,根据年度维保计划,每月开展维保业务2次,单台单次维保收入为180元。该电梯该台该次电梯工资支出168.42元,所以该台该次维保利润为11.58元。
针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58元,合计处罚没款12011.58元,上缴国库。
12000.00元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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