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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汉亭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俊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2MAD16DLW5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怡康苑综合楼1-15.1-16.1-17号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6〕105号
经查,2026年5月9日,当事人销售的白芷被食品安全抽检,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购进了3KG不合格白芷,销售价格为21.6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64.8元,违法所得为64.8元。 另查,当事人未索取该批不合格白芷购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合格证明,未履行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导致其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芷。当事人收到白芷的检测报告后发布了召回公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1.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2.2026年5月9日,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芷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二项:“(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8元;2.罚款人民币2500元。 合并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8元;3.罚款人民币2500元。
2500.00元
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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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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