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善民堂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立明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3MAE669DG9G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红土地镇法者村委会二组1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东处罚﹝2026﹞50号
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昆明市东川区善民堂药业有限公司开展飞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营业员杨容在现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抽取以下药品:1.药品名称:小儿感冒颗粒,生产企业:辽宁华润本溪三药有限公司,规格:每袋装6克,批号:2312106,数量:2盒;2.药品名称:小儿肺热咳喘颗粒,生产企业: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每袋装3克,批号:2505014,数量:2盒;3.药品名称:四味脾胃舒颗粒,生产企业: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每袋装10克,批号:251149,数量:7盒。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以上药品的购进发票、随货同行单;执法人员抽取标识名称人绒毛促性腺激素检测试纸(胶体金免疫层析法)。生产企业:宝瑞源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规格:1人份/盒,医疗器械注册证号:京械注准20172400141,现场未能提供验收记录,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并现场送达了《昆明市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东市监强制[2026]5006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真相,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派我局执法人员倪中丽、章俊瑞为该案的承办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违法事实,2026年7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2日从黑龙江佰消安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人绒毛促性腺激素检测试纸10盒,当事人已向执法人员提供了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供货商资质。 当事人于2025年1月7日从云南粤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小儿感冒颗粒5盒,购进价格是11.8元/盒,购进以后销售了3盒,剩余2盒,销售价格15元/盒,当事人已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小儿感冒颗粒的供货商资质、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 当事人经营场所陈列销售的上述小儿肺热咳喘颗粒、四味脾胃舒颗粒,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其称上述药品系经营者曾立明分别从云南福鑫堂药业有限公司倘甸店和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凤合镇积水村卫生室购买,用于其和营业员自用,没有用完的,就放在店里销售。2026年4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通过追溯码查询上述药品流通情况,证明上述情况来源属实。上述药品未录入“昆明市东川区善民堂药业有限公司”计算机管理系统,无验收、销售等相关记录,上述四味脾胃舒颗粒,销售价格38元/盒,数量7盒,货值金额266元,小儿肺热咳喘颗粒,销售价格为25元/盒,数量2盒,货值金额50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药品,未能提供购进记录和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316.00元。
1.对当事人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处以:警告。 2.没收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小儿肺热咳喘灵颗粒2盒,四味脾胃舒颗粒7盒,合计9盒。 3.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5000.00元
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