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永乐食杂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房小勇 | 注册资本:4.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19YNE12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长春镇德发村(原新建乡)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6〕78号
当事人于2026年5月20日在网上购进黄纸,共购进10袋,进价8元/袋,售价10元/袋。2026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该黄纸商品未按规定张贴价格标签、未实施明码标价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尚未销售该黄纸,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6.
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黄纸明码标价不规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参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2025版)》四、价格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1.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关于从轻处罚情形的;”,具体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情节较轻微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元
-
2026-07-30
2
拜市监处罚[2024]184号
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拜泉县永乐食杂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该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备案表悬挂在店内显著位置;现场随机抽取由哈尔滨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百事可乐一瓶,厂址: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太湖南路,净含量:90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4年2月27日,保质期:9个月。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采购该食品的食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经营者提供不出。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拜泉县永乐食杂商店监督检查,现场随机抽取由哈尔滨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年达橙味型汽水饮料一瓶,厂址: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太湖南路,净含量:50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4年1月9日,保质期9个月。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采购该食品的食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经营者仍然提供不出。为查明事实真实,经局长批准,于2024年5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现已查明事实。
经查,永乐食杂商店于2024年4月16日 从拜泉县卓润商贸有限公司分别购进由哈尔滨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百事可乐饮料一箱,厂址: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太湖南路,净含量:90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4年2月27日,保质期:9个月。进价2.5元/瓶,售价3元/瓶;由哈尔滨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年达橙味型汽水饮料一箱,厂址: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太湖南路,净含量:50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4年1月9日,保质期9个月。进价2.8元/瓶,售价3元/瓶。2024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拜泉县永乐食杂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该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备案表悬挂在店内显著位置;现场随机抽取由哈尔滨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百事可乐饮料一瓶,厂址: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太湖南路,净含量:90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4年2月27日,保质期:9个月。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采购该食品的食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经营者提供不出。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拜泉县永乐食杂商店监督检查,现场随机抽取由哈尔滨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年达橙味型汽水饮料一瓶,厂址: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太湖南路,净含量:50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4年1月9日,保质期9个月。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该采购该食品的食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经营者仍然提供不出。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售出上述食品,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