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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星瓯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洪阿凤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4MAD39PUQ4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仁汇路99号逸河湾5幢103-105、201室西首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16
(2026)浙0304民初10504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祝**
温州星瓯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
2026-09-11
(2026)浙0304民初10021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刘**
温州星瓯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3
2026-09-10
(2026)浙0304民初9675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王**
温州星瓯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4
2026-08-10
(2026)浙0304民初8989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叶**
温州星瓯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5
2025-12-30
(2025)浙0304民初1521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潘**
温州星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市监处罚〔2026〕428号
当事人使用的《医美项目价格消费明细确认单》中载明的“优惠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字样。
当事人使用的《医美项目价格消费明细确认单》系预先拟定、重复使用,属于《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格式条款。该确认单中载明的“优惠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字样,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 二、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上缴财政。
10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2
瓯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040号
2026年06月04日,温州市瓯海区消防救援局发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XX的当事人温州星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室内消火栓无水且无法当场整改,系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温州星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支付或交至瓯海农商银行各网点。
给予温州星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
5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消防救援局
2026-07-01
3
温瓯卫医罚﹝2026﹞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瓯卫医罚〔2026〕7号案件名称:温州星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案被处罚人名称:温州星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称:黄某某主要违法事实:1、温州星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手术室无菌物品柜内的手术包内的手术剪刀可见锈迹、污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温州星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提供的“吴铮铮”、“孙亮亮”、“黄爱春”、“吴敏”、“蒋岩兰”等5名患者的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填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年内未发生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而受处罚的情况,在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并未影响诊疗及患者权益。3、温州星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首诊负责制度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两年内未发生因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而受处罚的情况,在卫生健康(疾控)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和不存在因健康损害引起的纠纷。4、温州星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师王定洁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我局已另案查处。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当场训诫教育;2、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款单上的各网点(扫描二维码可获取)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3月19日
对温州星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8000元;
8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6-03-19
4
温瓯卫传罚﹝202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瓯卫传罚〔2025〕1号  案件名称:温州星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温州星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姚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1.2024年11月13日,温州星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2024年11月13日,温州星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3.2024年11月13日,温州星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二楼医疗废物暂存间无警示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9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缴款单上的各网点(扫描二维码可获取)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01月20日
对温州星纪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9000元;
9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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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