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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城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俊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MAD47B1J4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经济开发区湖北万和食品有限公司办公楼1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484号
经查,当事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某口述称,随县吴山镇第一小学于2026年2月28日通过“食材网集采平台”向当事人订购170斤鲜猪肉(订单内容:猪腿剁块40斤,猪后座肉40斤,去皮猪后座肉50斤,排骨剁块40斤,计划收货时间:2026年3月2日),当事人接单当日将该订单推送给其签约的鲜猪肉供货商随县万福店成强食品部(以下简称“食品部”)。该食品部指定的送货员肖某国于2026年3月2日将食品部打包好的170斤鲜猪肉配送至学校食堂,配送当天未附带同批次猪肉有效《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以下简称“两证”)证明文件。2026年3月2日当天,当事人未开展上述配送给学校的鲜猪肉肉品品质和“两证”查验工作,也未留存当天配送给学校的鲜猪肉“两证”。 现查明,2026年3月2日当事人签约的鲜猪肉供货商销售给随县吴山镇第一小学的猪肉无合法有效的“两证”,肖某国为应付索证事项,于2026年3月4日伪造了显示日期为“2026年3月2日”的《动物检疫证明》(NO.4200055951)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NO.S03060011828)(以下简称“两证”),并于2026年3月5日将上述伪造的“两证”分别提供给上述学校和当事人,且截止现在当事人仍不能提供2026年3月2日销售给上述学校批次猪肉的有效“两证”及相关证明文件。 另查明,当事人供应给学校猪后座肉40斤,结算价12.46元/斤;猪排骨剁块40斤,结算价16.91元/斤;猪腿剁块40斤,结算价10.38元/斤;去皮猪后座肉50斤,结算价13.94元/斤,结算总金额合计2287元,即为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的货值金额,因当事人与食品部实行月度结算,故该单笔业务具体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8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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