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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食宅鲜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文国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83MA31FTUU0T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洪濑镇洪坝路3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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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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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6﹞1003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当事人未完整标注配料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违法行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三、《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大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当事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大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2.罚款5000元。二、当事人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行为不予责令改正。三、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处罚如下:警告。
5000.00元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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