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胡桥乡胡存立粮食收购点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存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426MA40K6WT0A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夏邑县胡桥乡邱庄村北会路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6〕238号
当事人在2026年6月6日至10日从事小麦收购期间,为非法牟利,当事人请人对用于小麦收购贸易结算的SCS30电子汽车衡安装作弊程序(称重显示器上安装了作弊程序,电子汽车衡称重台和传感器没有改动),使该汽车衡具备人为调低称重数值的作弊功能,通过作弊程序虚减小麦称重净重,变相压低收购结算价款,构成了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当事人在收购小麦时把盛装小麦的车辆和小麦一起称重,称出的重量即毛重,当事人根据毛重不同分别操作相应称重显示器上的按键,少称不同的重量。把小麦卸下后再把车辆进行称重,车辆称重时正常操作,用毛重减去车辆的重量就是小麦的净重量。净重量乘以小麦价格就是支付给售粮户的小麦货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第七条“多收或者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行为多收或者少付的价款计算。”规定,查明,当事人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电子汽车衡收购小麦,共少支付售粮户小麦价款共计50601元,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50601元。
1.没收电子汽车衡称重显示器一台;
2.没收违法所得50601元;
3.罚款600元。
600.00元
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