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肇东市井窖醇酒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国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82MA1BFQ4U2R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肇东市姜家镇双安村头井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肇市监处罚〔2026〕93号
经调查,当事人酒坊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是因为当事人疏忽导致,该酒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有效期至202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已失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于2026年3月19日修订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执法人员通过微信支付交易核实,该酒坊自2025年7月7日至2026年4月30日,共计销售17单,货值金额1680元,违法所得1680元;2026年5月1日《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施行至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期间微信交易显示和当事人供述期间未有销售,货值金额0元,违法所得0元。且当事人供述已申请我局对该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进行核查验收。 当事人销售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内部专供酒,包装盒印有“内部专供酒、接待专用”字样,酱香型白酒,酒精度:53%VOL,规格:500ml,瓶盖印有合格、直供字样。当事人交代该批次内部专供酒是2022年9月16日通过微信名“瓶白酒瓶一...一人生”定制的3套特供酒套盒(包装箱3个、瓶装包装盒18盒、定制酒瓶18瓶),交易记录显示该批次套盒共计260元,当事人供述当时灌装了3套/18瓶,包含现场扣押1瓶,逢年过节走亲访友时喝了一部分11瓶,来电人购买1箱/6瓶,销售价格1箱/440元,根据现有证据,当事人制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内部专供酒货值金额:1320元,违法所得:440元。 当事人使用非食品原料(生整株独角莲)生产食品,系为当事人生产且销售的“独角莲”自制泡酒,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法律法规查询及《食药物质/同源目录、新食品原料目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证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自制泡酒原料“独角莲”为非食品原料不在以上目录范围内,整株“独角莲”入药的主要部位只有其干燥块茎“白附子”被列入《中国药典》,经我局核实,现有检测机构部门仅对经泡制的制白附子开展药品检测,生株独角莲无食品检测标准、无对应检测方法,无法出具毒性检测报告。当事人交代“独角莲”是经营者的母亲(姜淑荣)在菜园里种植的,当时共计种植3颗,全用于制作“独角莲”泡酒,当事人泡制的“独角莲”泡酒是通过240斤左右规格的灌装容器,添加当年酿造的高粱酒配独角莲和枸杞泡制而成,该批次泡酒共泡制24桶,每桶/10斤,来电人购买2桶,销售价格:每桶/280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提出与来电人进行调解,并召回涉案产品。根据现有证据,当事人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独角莲”自制泡酒,货值金额:6720元,违法所得:560元。
1.警告; 2.没收违法涉案产品:7瓶(内部专供酒);24桶“独角莲”自制泡酒;1356克残留物“独角莲”; 3.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4.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
2026-07-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