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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国风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902MA74E9NU6X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新城区玉门东路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肃)市监罚〔2026〕96号
肃州区国风超市于2025年冬季由亲戚看望时带红花郎十五年2瓶,存放店内进行销售。2026年4月25日,我局接到甘肃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51620000002026042500000454)的投诉,投诉人声称在肃州区国风超市购买2瓶红花郎15年白酒,购买后发现该酒外包装字体粗糙,瓶盖上无二维码,饮用时口感发酸,投诉人认为商家涉嫌出售假冒红花郎酒(该超市已为投诉人退货并退款900元)。2026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在该单位进门左侧的货架上发现“郎”商标红花郎十五年1瓶,生产日期:20230610,批号:16444014,规格:500ML/盒,酒精度:53%vol,销售价格标为:450元/瓶,标称生产厂家: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该单位未对商品未采取有效措施下架或封存,再次摆放在货架进行销售。经“郎”商标持有人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邓豪、刘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产品非我公司授权生产,属于假冒我公司“郎”牌注册商标产品。该单位未建立进销货记录,无相反证据推翻“郎”商标持有人的鉴定意见,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审查辨认人出具辨认意见的主体资格及辨认意见的真实性。涉嫌侵权人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辨认意见的,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将该辨认意见作为证据予以采纳。”的规定,我局采纳该鉴定意见。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900元(450元/瓶×2瓶=900元),委托代理人黄林鸿对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
对肃州区国风超市进行了: 1.罚款:金额900元; 2.没收非法财物:“红花郎”15年一瓶;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900元,大写玖佰元整。
900.00元
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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