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远创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军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1064286298M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南悦城2幢12层120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1
(2025)云0112民初1385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曲靖市麒麟区华工建材经营部
云南远创电梯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6-03
(2025)云0112民初701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刘*
云南远创电梯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3
2023-12-11
(2023)云0629民初1497号
合同纠纷
云南远创电梯有限公司
威信县扎西盛景小区业主委员会
威信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19
(2025)云0602民初3335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云南远创电梯有限公司
昆明云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昆明云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2
2025-04-02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云南远创电梯有限公司
昆明云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昆明云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1
2025-08-15
(2025)云0112民初701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刘虎;云南远创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2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8-30
2024-04-02
(2024)云06民终308号
合同纠纷
威信县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云南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3-06-02
2023-04-21
(2023)云0629民初95号
合同纠纷
云南远创电梯有限公司与威信县扎西盛景小区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镇处罚﹝2026﹞510号
云南远创电梯有限公司负责对云南驰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用电梯(产品编号:24N4L10-AS6-5)进行维护保养,维保期限是2025年10月13日至2026年10月12日止,维护保养费每月150元。自2025年10月至2026年6月,云南远创电梯有限公司安排电梯维保人员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维保人员未按任务计划在2026年5月份对电梯进行实质性维护保养。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共计罚没款10150(大写壹万零壹佰伍拾元整)。
10000.00元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8
2
云市监保腾处罚﹝2026﹞284号
2026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腾冲市腾越街道满邑社区观山悦小区(中村小区193号),依法对当事人云南远创电梯有限公司维护保养的云南中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其中,在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检查时,发现设备代码为30105305222012100001和30105305222012100007的2台电梯,最新一次有效维护保养记录时间均为2026年6月10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无法提供上述2台电梯2026年6月10日之后的任何有效维护保养记录,存在相邻两次维护保养间隔时间超过15日;同时,执法人员对上述2台电梯进行了现场检查。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每半月进行一次”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半月维护保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云南远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于2024年9月5日经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获准从事电梯安装(含修理)活动;尔后,在腾冲市成立了电梯维护保养的派驻点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2026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腾冲市腾越街道满邑社区观山悦小区(中村小区193号),依法对当事人维护保养的云南中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其中,在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检查时,发现设备代码为3010530522201210000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为T11滇K02016(20)、产品编号为2011111460)和30105305222012100007(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为T11滇K02026(20)、产品编号为2011111466)的2台电梯,最新一次有效维护保养记录时间均为2026年6月10日,当事人和电梯使用单位均无法提供上述2台电梯2026年6月10日之后的任何有效维护保养记录,存在相邻两次维护保养间隔时间超过15日,且在2026年6月10日至2026年7月14日案发之时,当事人由于工作失误,未对上述2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未实现营业收入,未获得违法所得。
鉴于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工作,积极配合询问调查,认真交代问题,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电梯检验合格、运行平稳,未有人投诉举报,未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主动立即对上述2台涉案电梯进行补维护保养及隐患排查,并补齐维护保养记录;结合当事人并非故意违法,其公司经营困难重重,生存压力巨大,承诺在今后的电梯维护保养中一定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以及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本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原则,以及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温度执法、包容审慎执法理念,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对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538条从轻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做以下从轻处罚: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3
云市监昆处罚﹝2026﹞491号
2026年4月15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筱、陈茜依法对云南民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电梯维保单位为你公司(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TS3353149-2028)。云南民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用的曳引驱动载货电梯1台(设备代码:SB201911041783),其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2滇00231(20),电梯自行检测报告显示电梯在检测有效期内。2026年4月15日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部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最近一次维保记录填写到《季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维保日期是2026年4月24日,维保人员张定保、尹军入签字。 当事人提供了云南远创电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维保人员张定保、尹军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及《整改报告》各一份。 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执法人员检查及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的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4
昭区市监处罚〔2024〕470号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60000.00元。
60000.00元
昭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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