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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巴石便民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建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21MA4BUK002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孝昌县王店镇巴石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孝昌市监处罚〔2026〕154号
当事人孝昌县巴石便民超市有经营主体资质且正常营业,孝昌县市场监管局王店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王福民、李炎根据“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下列食品:1.沂蒙成大杏鲍菇,生产日期:2024.8.19,保质期:9个月;2.三公仔大刀藕片,生产日期:2025.6.9,保质期:12个月;3.双汇香辣香脆肠,生产日期:2026.3.1,保质期:90天,均已过期。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经核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1.沂蒙成大杏鲍菇40袋,进价0.7元/袋,售价1元;2.三公仔大刀藕片7袋,进价0.7元,售价1元;3.双汇香辣香脆肠2袋,进价0.75元,售价1元。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涉案商品进行扣押,当事人的涉案金额为49元。经过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和当事人提供的资料显示,上述过期食品是放置在角落,短期内未销售出去,无法提供相关的进销货票据,且因为村子的位置较为偏僻,供货商未能及时过来换货,导致食品过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综合本案实际,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 1.没收涉案商品;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孝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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