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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润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梁平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化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80532415535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梁平县人民东路1号五楼35、36、3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梁平市监处罚〔2026〕71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8月30日成立,2015年10月14日经登记机关核准,在重庆市梁平区人民东路1号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等经营活动。其服务对象为海韵商业广场的商户,当事人还为商户提供转供电服务。 当事人在2024年5月至2026年3月期间(实际缴纳的2024年4月至2026年2月使用转供电电费)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万州供电分公司缴纳电费合计4019112.2元。 当事人在2024年5月至2026年3月期间(实际收取的2024年4月至2026年2月使用转供电电费),每年分别向49户、50户、40户商户收取转供电金额分别为: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共计1606554.58元,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共计2142735.08元,2026年1月至2月共计364571.97元,上述金额合计4113861.63元。 当事人的分电表中“物业办公”、“车库照明负二层应急照明”(收取了停车费)、“二次供水生活总表”(收取了二次供水费)用电应由当事人缴纳电费,但当事人实际未缴纳相关电费。根据“海韵商业广场商铺水电登记表”中“电用量”(每月用电度数)以及当事人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万州供电分公司缴纳电费的《重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的单价,计算出当事人在2024年4月至2026年2月期间“物业办公”、“车库照明负二层应急照明”、“二次供水生活总表”应缴未缴电费金额为37668.35元。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1〕1330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取消我市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工商业电价不再执行政府定价,执行市场调节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文件规定:“一、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主体加价行为 (一)严格规范加价行为。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加上转供电主体自用电以及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产生的费用,以不超过其向电网或售电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自用电以及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应当与所有终端用户共同分担线损。为弥补合理线损,转供电主体应据实分摊,但不得超过最大上浮幅度,其供终端用户电价按以下方式形成。⒈转供电主体对所有终端用户电价,可在其向电网或售电企业购电单价基础上按以下幅度上浮,但目前实际已低于以下幅度的,不得提高。……物业底商、商业综合体、写字楼转供电主体,2023年底前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2%;2024年1月起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0%……”。 综上,当事人在2024年5月至2026年3月(实际收取的电费对应时间为2024年4月至2026年2月)期间向商户多收取转供电电费的金额为:132417.78元(4113861.63+37668.35-4019112.2)。 2026年6月23日,本局将拟作出责令当事人退款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责令退款内容对当事人进行了书面的事先告知,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2026年7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渝梁平市监责退〔2026〕支0701号),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商户电费132417.78元。2026年8月3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当事人通过转账或抵扣费用方式完成46户商户共计129749.34元的电费退款,另有12户商户因联系不上、金额较小不愿领取等原因无法完成退费,未退费金额为2668.44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因高于政府定价多收取商户转供电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陆佰陆拾捌元肆角肆分(¥2,668.44);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捌仟玖佰零壹元叁角肆分(¥158,901.34)。
158901.34元
重庆市梁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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