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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偃师区艳行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艳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381MA45N4TH9A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洛阳市偃师区岳滩镇寇圪垱村4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偃市监处罚〔2026〕79号
2026年6月1日,我所收到洛阳市偃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送的:1.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2026年5月2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SBJ26410000106230587ZX、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SBJ26410000106230587ZX)。上述材料显示,2026年05月06日该店加工销售的“油条”被抽样,样品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BJ26410000106230587ZX,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残留量超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6月1日,我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送达当事人。同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没有发现涉案“中原油条精”复配膨松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于2026年6月12日对其立案调查,指定李小平、董宏强为办案人员。立案后,执法人员采取询问、调取相关证据等方式对此案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26年5月3日开始使用“中原油条精”复配膨松剂,该食品添加剂铝含量≤4.5%,至2026年5月7日后不再使用。上述涉案“油条”共炸56根油条,使用4公斤面粉,用“中原油条精”复配膨松剂添加剂25克。 2026年05月06日卖出42根,油条销售价每根1元,成本价0.7元,共销售42根,42根共计获利12.6元,剩余自行销毁。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加工油条过量使用“中原油条精”复配膨松剂,致使铝残留量超标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货值金额42元,获利12.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注册登记及当事人身份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4.检验报告,证明涉案“油条”经检验不合格; 5.复配膨松剂包装袋图片,证明复配膨松剂的成分。
责令洛阳市偃师区艳行餐饮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6元;2.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12.6元。
2000.00元
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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