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玉平新型建材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贤坤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MA48NNP33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熊口镇十屯村3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6〕279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7月6日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在潜江市熊口镇十屯村3组从事水泥制品制造、销售服务。经营期间,当事人购进1辆二手叉车(型号:CPC20、最大起重量:2000kg、出厂编号:0202081963X2、制造许可证号:TS2410404、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至案发,当事人未取得上述叉车的使用登记证,上述叉车亦未经定期检验。2026年3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潜市监特令[2026]第013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叉车;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叉车的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叉车再次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办理并取得使用登记证。
2026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叉车正在作业,仍未办理使用登记且未经检验。2026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叉车已停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