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阿秀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兴舟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1577962175Y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秀山县清溪场镇七十坝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7-11
(2018)渝0112民初124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阿秀食品有限公司,秀山琪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秀山盛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秀山永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阿秀食品有限公司,秀山琪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
2018-07-11
(2018)渝0112民初124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秀山永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秀山琪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秀山盛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阿秀食品有限公司,秀山永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秀山琪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3
2018-07-11
(2018)渝0112民初124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秀山永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阿秀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秀山盛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秀山琪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秀山永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阿秀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12
2019-09-24
(2019)渝01民终86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秀山永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钟**等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重庆阿秀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1-12
2019-09-24
(2019)渝01民终86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秀山永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钟**等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重庆阿秀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1-12
2019-09-24
(2019)渝01民终86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秀山永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钟**等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重庆阿秀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1-12
2019-09-24
(2019)渝01民终86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秀山永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钟**等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重庆阿秀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1-12
2018-10-23
(2018)渝0112民初124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秀山琪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83192.87元
民事案件
6
2019-11-12
2018-10-23
(2018)渝0112民初1248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秀山永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0819.39元
民事案件
7
2019-11-12
2018-10-23
(2018)渝0112民初124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田**秀山盛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97124.72元
民事案件
8
2019-11-12
2018-10-23
(2018)渝0112民初124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吴*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10468.0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6〕553号
2026年6月9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受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2026年3月24日批次香辣菜进行网络抽样。
2026年7月9日,我局收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6SZ0262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7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6SZ0262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A26SZ02625);经现场核实,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6年5月28日批次的香辣菜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剩余库存产品。
2026年7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收集《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 2026 年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产品实物照片、抽样现场照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A26SZ02625)、《检验报告》(A26SZ02625)、《送达回证》、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打印件、《实验室认可证书》打印件、检测能力表摘抄打印件、《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药监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复函》打印件等资料作证据留存。
2026年7月28日,经本局办案人员报请审批立案调查。
2026年7月28日,本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田成进行询问调查,并依法收集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陈兴舟身份证复印件、田成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配料记录表》复印件、《生产投料记录表》复印件、《食品添加剂使用监控记录》复印件、《关键控制点记录》复印件、《实物出入账》复印件、《阿秀食品销售单》复印件、《重庆阿秀食品有限公司批次检验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复印件、《阿秀香辣菜召回公告》照片打印件、《重庆阿秀食品有限公司整改报告》等资料作证据留存。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1年06月2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77962175Y,名称:重庆阿秀食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舟,住所(经营场所):重庆市秀山县清溪场镇七十坝,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副产品初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号:SC10350024140053,食品类别:调味品、蔬菜制品,有效期至2026年8月13日。
2026年5月28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香辣菜6件,每件4袋,共24袋,每袋2.5kg。其中1袋用于出厂检验,1袋用于产品留样(因储存不当包装破损已被当事人销毁),剩余22袋全部售出,8袋销售给秀山泰茂有限公司、8袋销售给聪聪酱菜批发部、6袋用于抽样检验,无剩余库存。2026年6月9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受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2026年5月28日批次香辣菜进行抽样检验。依据该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6SZ0262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七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综上,当事人生产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壹拾元整(¥310.00)。
25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2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6〕444号
经查, 2026年3月19日,当事人受秀山县泰茂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了涉案香辣菜50袋,每袋净含量500g。同一日,当事人将50袋香辣菜送货至柒月好物电子有限公司,销售价格4.5元/袋。当事人陈述,柒月好物电子有限公司是秀山县泰茂商贸有限公司合作的销售商,涉案食品生产完成后直接送货到销售商处。经询问调查,涉案香辣菜配料中的腌制大头菜是大头菜加盐和水腌制的,腌制好后散装保存,用于做香辣菜的原料,香辣菜中含腌制大头菜75%。
由于当事人提供了实物出入账和销售单,我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涉案同批次产品,故我局以送货单计算货值金额。认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225元,违法所得225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贰拾伍元整(¥225.00)。
2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