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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铭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东林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2MA2JQD8T3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工业区内的工业厂房西边1号楼三楼3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14
(2026)浙0604民初20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市铭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朱*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
2026-07-14
(2026)浙0604民初20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市铭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王**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3
2026-05-15
(2026)浙0604民初20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市铭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彭**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4
2025-08-13
(2025)浙0604民初50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市铭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谭**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5
2025-05-30
(2025)浙0604民初50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市铭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谭**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8-04
(2026)浙0604民初20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市铭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朱*
裁判文书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
2026-05-12
(2026)浙0604民初20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市铭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朱*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3
2026-05-12
(2026)浙0604民初20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市铭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4
2025-08-22
(2025)浙0604民初50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市铭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谭**
裁判文书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5
2025-06-11
(2025)浙0604民初50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市铭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谭**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13
2025-08-14
(2025)浙0604民初50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谭守江;绍兴市铭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8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6〕1051号
当事人于2026年3月份向绍兴市祁枫商贸有限公司下单购买一辆全新叉车,支付价款58500元。绍兴市祁枫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购货款后准备叉车并于2026年4月15日将型号为CPD、出厂编号是83BF05263、额定起重量2000kg的涉事叉车发货运送到当事人的工厂区域。当事人用于场内大件原材料、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的搬运。截至案发,该叉车既未开展使用前的首次检验,也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同时,该叉车作业人员也未取得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资格。案发后涉案叉车已经向我局申报办理叉车登记,并于2026年6月1日取得机动工业车辆首次检验合格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为其员工报名叉车作业人员培训考试,涉案员工已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投入使用自案发未超过30天,且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涉事叉车经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首次检验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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