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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军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金滚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3351340082Q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182号南侧天御大厦1-1306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0-20
(2026)赣0103民初10932号
劳动争议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
2026-10-20
(2026)赣0103民初9140号
劳动争议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12
2022-12-28
(2022)赣01民终5323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昌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1-07
2020-05-18
(2020)赣0103民初12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胡**等与高**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1-07
2020-12-18
(2020)赣01民终206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军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133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2日通过抖音账号“军野商铺通”发布一条推销商铺的广告视频,广告视频页面关键字:“南昌顶流旺铺!660万拿下万达旁品牌旗舰店,年租40多个不用养铺,万达商圈铺,带租约铺,7个点收益,年租40多个”内容涉及商铺出租和收益介绍。 案涉广告视频中涉及的商铺(莱蒙都会底商商铺红谷滩新区碟子湖中大道999号莱蒙都会小区一期20#商业楼112-113室)。 系由业主范水金委托当事人销售,该商铺原销售底价为600万元,客户买下该商铺后需继续履行前一租户的租约合同,该租约合同上显示签订时间为2025年11月6日,租金每年为499560元,租赁期为三年(2025年11月10日-2028年11月9日),租金按每季度一付(经核算,每季度租金为124890元),经核算,年租金为499560万,当事人员工在案涉广告视频中宣称年租金收益有40多个代表499560万的年租金情况属实;另经核算实际年租金回报率=499560(年租金总额)÷6000000(房屋总价)×100%为8.3%,但当事人员工在案涉广告视频中宣传年租金回报率约近7%与核算数据存在差异。此外,2026年4月3日办案人员已告知其案涉广告视频内容不合规,当事人立即删除该广告视频。 莱蒙都会底商商铺(红谷滩新区碟子湖中大道999号莱蒙都会小区一期20#商业楼112-113室)已于2026年1月12日由其它中介公司(江西巧房通科技有限公司)成交,成交金额为620万元整。 另查明:“军野商铺通”抖音账号一直由当事人按时缴纳相关运维费用。当事人负责行政,财务主管事务的合伙人,亦是“军野商铺通”抖音账号蓝V开通及费用缴纳的负责人付思悦,其自2025年11月左右往云南后,至今失联,长期失职。期间当事人多次联系其家属及好友,均未能与付思悦取得联系。当事人所有行政财务事宜都系付思悦负责,U盾账号也系付思悦负责实名认证,现致使当事人登陆不了公司账号,受此影响,当事人合作企业款项,员工业务提成均未能按时结算发放,致使当事人被多方起诉,当事人账户已被全部冻结,员工工资及社保亦无法从当事人账户正常拨付。目前当事人只能提供2025年10月17日一笔与“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抖音季度费用转账凭证300元整,其已往缴费记录无法提供。 再查明,案涉广告视频系当事人员工朱海峰负责拍摄剪辑,该员工于2024年2月6日入职负责销售一职。2026年2月6日开始专职做抖音视频拍摄、剪辑、主播工作,月固定薪资4500元,工资转账截图经办案人员核查发现上面的转账金额一张显示为4800元(转账时间:2026年1月31日),另一张显示为12544. 42元(转账时间:2026年1月23日);2026年1月当事人通过其合作公司“南昌蜂鸟找铺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代发放朱海峰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的补发工资(应发合计18000元),因朱海峰考勤请假等情况原因实发工资合计17344.42元,无法核实其真实情况。当事人抖音账号“军野商铺通”于2023年4月27日开通使用至今共计发布了288条视频广告,2025年12月共发布了11条抖音视频广告,包含已删除的案涉广告视频(于2025年12月 22日发布),该条案涉广告视频没有产生交通费,也没有餐饮补贴,该条案涉广告视频拍摄、剪辑均为朱海峰的专职工作,当事人广告制作费用无法计算。 综上,当事人涉嫌制作发布含有“投资回报承诺”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的行为成立,广告制作发布费用无法计算。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受到过行政处罚,属初次违法;且当事人已及时将案涉违法广告予以下架;上述情节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本》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八条第(二)、(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七)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的通知》(赣市监规〔2022〕6号)第二大点第四项“…对于具备三种及以上减轻情形适用最低减轻行政处罚时,可以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10%至40%之间确定罚款数额。…” 的规定,建议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限值金额的10%的罚款数额,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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