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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啵啵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雷一波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3133550562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月园路北侧,园中苑路东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处罚(2025)328号
2025年2月28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称购买的巴州啵啵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红丝绒面包和黑森林蛋糕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其营养成分表虚假标注,产品标签印有冷加工糕点,但涉事商家不具备冷加工糕点资质,涉嫌超范围生产等。接到上述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5日前往现场核查,涉事当事人库房中未发现涉案两款蛋糕的成品库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细表,只有热加工糕点许可范围,执法人员当日对涉案两款蛋糕完整生产全流程进行拍摄记录,在生产过程中未发现冷加工步骤,最后一步为自然冷却分块包装。针对涉案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的能量标注,经核算,实际能量与产品标签、说明书所标注值不符。(根据当事人标注的营养成分表,黑森林蛋糕的能量经计算为1307.5KJ,当事人营养成分表上标注黑森林蛋糕的能量为1144KJ,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当事人标注的黑森林蛋糕的能量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红丝绒蛋糕的能量经计算为1186.7KJ,当事人标注红丝绒蛋糕的能量为958KJ,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当事人标注的红丝绒蛋糕的能量超过允许误差范围,属于标注错误。针对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情况,据巴州啵啵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自述,因涉事产品销售环节冷藏贮存,故将其错标为冷加工糕点,标签上的产品分类也印为冷加工糕点,工作人员也承认标签中能量和产品分类中存在错误。故投诉举报人所述超范围生产的举报内容不成立,关于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中能量有误及产品分类有误的举报内容成立。经营者表示涉案这一批蛋糕生产了311盒,每一盒批发销售价为6元,并提供了食品生产统计表,上述产品全部销售完毕,现无法进行召回,本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为1866元。 当事人整改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66元; 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2
巴库市监处罚〔2025〕54号
经查,2024年04月07日,库尔勒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2024年3月18日17:05:16 我局在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接到编号为DH2403186280000440的投诉单,消费者于2024年3月18日反映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园中苑路巴州啵啵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油馕,配料表显示有面包保鲜剂和抗氧化剂,都属于复合型配料,未详细标明原始配料事宜。经我局对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开发区月园路北侧对巴州啵啵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当天该市场企业停业状态,检查过程中该企业食品成品库房和包装间未发现消费者投诉的小油馕和食品标签。经营者陈述称:配料表显示有面包保鲜剂和抗氧化剂,都属于复合型配料,未详细标明原始配料事宜,根据GB 7718条款4.1.3.1.3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因此,如果该复合配料执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即表明它有标准名称,且因加入量<25%,可以不展开配料,但是,如果复合配料执行团体标准,则不论添加量是否大于25%,都需要展开原始配料,但是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过程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添加含量是否少于25%还是大于25%第三方检验机关进行检验,没有检验报告单,按规定要求必须详细标明原始配,经营者这一批货生产了152袋,规格是320克每袋,批发价是3.15元,能提供市场统计表。这一批货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召回,总价478.8元。 当事人整改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78.8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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