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东勤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慧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A5GR65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蕲春县黄冈市彭思镇彭思大道2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34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2月从一流动送货车上以进价90元/盒(折合是3元/卡)购进该批次的5号“南孚?”牌聚能环4碱性电池(规格为LR6-2B/1.5V、生产日期为2024-12)30卡/60粒;7号“南孚?”牌聚能环5碱性电池(规格为LR03-2B/1.5V、生产日期为2026-01)30卡/60粒,外包装盒标生产商都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都为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包装上都有放大醒目的“南孚聚能环”字样。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店按每卡电池(2粒/卡)进行零散销售,售价5元/卡,售出5号的20卡/40粒,售出7号的10卡/20粒)。库存5号的10卡/20粒,7号的20卡/40粒未售出。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电池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及有效合同,故无法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3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号“南孚?”牌聚能环4碱性电池8卡/16粒、7号“南孚?”牌聚能环5碱性电池18卡/36粒(另外的共4卡已用于样品鉴定);
2、罚款8000元。
8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