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彬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6MA5UCEJ08X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普瑞纳大道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3
(2024)渝0103民初30266号
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李椒娘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
2023-09-11
(2023)渝0153民初4024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幸*
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3
2023-05-25
(2023)渝0153民初682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重庆椿林聚业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鸿运飞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4
2023-05-04
(2023)浙0108民初797号
劳动争议
林*
渝知馨(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椿林聚业食品有限公司,肖*,朱*,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5
2023-05-04
(2023)浙0108民初797号
劳动争议
林*
重庆椿林聚业食品有限公司,朱*,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渝知馨(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肖*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6
2023-03-28
(2023)渝0153民初682号
承揽合同纠纷
重庆椿林聚业食品有限公司,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鸿运飞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7
2023-03-06
(2023)渝0153民初26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8
2023-03-02
(2023)渝0153民初26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9
2023-02-14
(2023)渝0153民初26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10
2023-02-07
(2023)渝0116民初4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
陈*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12
2025-04-10
(2025)渝0153民初8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1124.6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1-29
2023-10-25
(2023)渝0153民初4024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幸*与重庆琪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714.29元
民事案件
3
2023-02-17
2022-12-26
(2022)渝0153民初51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与山东山柴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2-10
2022-07-26
(2022)渝民终40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2-09-13
2021-12-30
(2021)渝0153民初6875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与陈**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9-16
2021-09-15
(2021)渝0153执16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与村造食品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7-23
2021-04-28
(2021)渝0153民初20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重庆琪馨食品有限公司与邓**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荣昌市监处罚〔2026〕275号
经查,当事人2017年2月27日依法登记成立,在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普瑞纳大道从事食品的加工与销售。
当事人2022年1月19日和重庆双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冷库安装合同,由重庆双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安装全套冷库设备,并于2022年3月交付给当事人使用。该合同中一楼2个冷冻库的配套设备里,产品编号为196153和196154金属贮液器,铭牌信息上均有产品型号:30P;设计压力:2.1MPa;压力容器类别:Ⅱ;制造日期2019年11月;制造许可证编号:TS2233275-2020;生产商:温岭市三金机电厂;监检标记处有“TS”钢印;台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等信息,容积栏信息为空白。当事人使用的涉案贮液器设备铭牌显示两台贮液器在出厂时已经经台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监检,划定为Ⅱ类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固定式压力容器。
当事人使用的两台涉案贮液器是第二类固定式金属压力容器,自投用起算到2026年3月31日已满4年,依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8.1.6.1金属压力容器检验周期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两台涉案金属贮液器投用3年内进行定期检验,但当事人未进行定期检验,无法提供对应贮液器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
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关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的报告,也未收到相关的投诉举报。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